教技发中心函[201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5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5〕307号)的要求,受教育部科技司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2015年度数理、地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材料准备
1.本次评估的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本次评估工作需提交的评估材料为评估期的五年工作总结(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由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的年度报告编写。
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列举的论文、专著和数据库等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成果的标注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3.各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需如实填写,高校对本单位实验室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二、评估程序
2015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初评拟于12月中旬择期举行并采取会议评审形式。初评将分组组织专家听取各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汇报30分钟,专家质询答辩10分钟),并对评估材料进行审阅。
现场考察拟于12月下旬进行。参加现场考察的实验室原则上为初评得分排序的前20%和后20%,以及随机抽取的10%。现场考察分组进行,每个实验室考察半天。
综合评议拟于2016年1月中下旬进行。由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综合前两个阶段的评审成绩对实验室进行打分排序。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请各实验室将五年工作总结报告封面信息及评估时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3人以内)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盖学校公章)送交或邮寄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2.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应在依托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于2015年12月7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包括五年工作总结报告10份、清单10份、佐证材料3份、电子版光盘1份,送交或邮寄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如有涉密材料,请按相关保密规定专人报送或经保密渠道报送。
联系单位: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8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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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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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昕民
联系电话:010-6251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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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